(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準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)
網絡行為是黨員幹部言行的重要組成部分,為規範黨員網絡行為,發揮黨員在網絡空間作用,中共中央辦公廳發布《中國共産黨黨員網絡行為規定》,引導黨員走好網上群衆路線,營造健康向上、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,推動形成良好網絡生态,維護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态安全。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了規範黨員網絡行為,發揮黨員在網絡空間作用,根據《中國共産黨黨員教育管理工作條例》等有關黨内法規,制定本規定。
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網絡行為,是指通過互聯網制作、複制、存儲、發布、傳播文字、圖片、音頻、視頻等信息内容及其相關活動。
第三條 黨員實施網絡行為,應當深刻領悟“兩個确立”的決定性意義,增強“四個意識”、堅定“四個自信”、做到“兩個維護”,堅持正确政治方向、輿論導向、價值取向,嚴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,發揮先鋒模範作用,走好網上群衆路線,營造健康向上、風清氣正的網絡環境,推動形 成良好網絡生态,維護政治安全和意識形态安全,自覺在思 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一緻。
第四條 各級黨組織承擔黨員網絡行為管理工作主體責任,全面落實網絡意識形态工作責任制和網絡安全工作責任制。各級組織、宣傳和網信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内,負責黨員網絡行為管理工作。
第二章 網絡正能量傳播
第五條 黨員應當積極通過網絡,廣泛宣傳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,宣傳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,宣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,宣傳黨帶領人民團結奮鬥的重大成就、曆史經驗和生動實踐,宣傳中華優秀傳統文化、革命文化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,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社會主義榮辱觀,大力弘揚主旋律、傳播正能量。
第六條 黨員應當踐行網上群衆路線,密切聯系群衆,及時反映群衆的意見和要求,回應社會關切,解疑釋惑、析事明理,引導群衆形成共識。
第七條 黨員應當敢于鬥争、善于鬥争,對網上各類錯誤思潮和錯誤觀點敢于亮劍發聲,旗幟鮮明批駁謬誤。
第八條 鼓勵黨員通過網絡講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故事、中國共産黨的故事、中國人民奮鬥圓夢的故事、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故事、中國和平發展的故事,向世界展現真實、立體、全面的中國。
第三章 網絡行為管理
第九條 黨員網絡行為應當嚴格遵守黨規黨紀,模範遵守法律法規,自覺堅守原則和底線。
第十條 黨員不得通過網絡制作、複制、存儲、發布、傳播含有反對黨的基本理論、基本路線、基本方略,違背四項基本原則,違背、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,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,破壞黨的集中統一,醜化黨和國家形象,诋毀、污蔑黨和國家領導人、英雄模範,或者歪曲黨的曆史、中華人民共和國曆史、人民軍隊曆史等有嚴重政治問題的信息,不得組織、參加含有相關内容的網絡論壇、群組、直播等活動。
第十一條 黨員不得組織、參與和動員不法串聯、聯署、集會等網上非法組織、非法活動。
第十二條 黨員不得通過網絡制造、散布、傳播政治謠言,不得匿名誣告、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謠言。
第十三條 黨員不得參與網絡宗教活動、迷信活動,不得參與或者縱容、支持利用網絡宣揚恐怖主義、分裂主義、極端主義,或者煽動民族仇恨、民族歧視,破壞民族團結。
第十四條 黨員不得擅自建立、使用非法定信道浏覽、訪問、使用境外的網站、應用程序等。
第十五條 黨員應當嚴格遵守黨的保密紀律,不得通過網絡洩露、擴散黨和國家秘密、工作秘密。
第十六條 黨員不得通過發布、删除網絡信息,以及其他幹預信息呈現等手段謀取不正當利益。
第十七條 黨員應當培育良好網絡習慣,自覺抵制崇洋媚外、炫富鬥闊、鋪張浪費等不良網絡文化,炒作绯聞醜聞、拉踩引戰、刷量控評、直播打賞、沉迷網絡遊戲等不良網絡現象。
第十八條 黨員幹部不得利用職務便利,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有财産價值的網絡賬号、網絡遊戲裝備、虛拟貨币等網絡虛拟财物。
第十九條 黨員幹部不得違反有關規定以職務身份開展網絡借貸、直播帶貨等營利活動。
第二十條 黨員幹部注冊、使用和管理網絡公衆賬号,應當遵守有關規定,履行社會責任,不得損害國家安全、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。
第二十一條 黨員發現網上違規違紀違法信息、活動的,應當及時向有關部門和網絡平台舉報,積極提供線索,協助有關方面處置。
第四章 保障和監督
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開展黨員依規依法上網用網的常态化教育,提升黨員網絡素養與技能,鼓勵和支持黨員學網上網用網。
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激勵黨員在網上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,對在網絡正能量傳播和輿論引導中作出突出貢獻的黨員,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,作為評先評優、職務職級晉升、職稱評聘等參考。
第二十四條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護制度,關心愛護為黨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網上亮劍發聲的黨員。對在網絡正能量傳播和輿論引導中敢于鬥争、擔當盡責而遭受誣告陷害、網絡暴力、威脅恐吓的黨員,各級黨組織應當協調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,依法懲治有關違法犯罪行為。
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加強對黨員網絡行為的指導,區分黨員不同主體,結合網絡公衆賬号和網絡行為類型,形成科學合理的制度規範,健全監督管理制度。
第二十六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把規範黨員網絡行為、發揮黨員在網絡空間作用作為黨的建設的重要内容,納入黨建工作責任制,緊密結合中心工作推進落實。
第二十七條 各級黨組織應當将黨員網絡行為納入民主生活會、組織生活會對照檢查和民主評議黨員的重要内容,及時總結經驗,通報表揚先進,檢視差距和不足,引導和規範黨員正确實施網絡行為。
第二十八條 黨員違反本規定的,根據行為性質和情節輕重,依規依紀追究責任;涉嫌違法犯罪的,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二十九條 軍隊黨員實施網絡行為,按照軍隊有關規定執行。
第三十條 本規定由中共中央組織部、中共中央宣傳部、中央網絡安全和信息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。
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